中國信託調整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四條之最低應繳款計算說明,及第十五條之運用於循環信用利率之定儲利率指數(ARMs利率)說明,僅就現行計算方式詳加述明,不影響客戶權益(詳如內容)。
調整前 |
調整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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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繳款) (前略) 持卡人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為當期新增各卡一般消費應付帳款之百分之十,加計其餘應付帳款之百分之五、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使用信用卡交易金額、累計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之總和、循環信用利息、違約金及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分期交易每期本金及分期手續費或分期利息、掛失手續費、調閱簽帳單手續費、補寄帳單手續費或國外交易手續費或定期定額申購基金之款項等其它應繳費用,各卡尾數進位至佰元;歸戶正附卡合併計算後,如低於新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仟元計。持卡人如同時持有發卡機構二張以上之信用卡(包括同一信用卡歸戶內正、附卡持卡人持有之所有信用卡)者,其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為各卡最低應繳金額之總和。前述「一般消費」應付帳款不包含分期付款交易金額與預借現金帳款。 第十五條(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 (前略) ※發卡機構定儲利率指數(即ARMs利率) 是取樣台銀、合庫、土銀、一銀、彰銀、華銀、台灣企銀、國泰世華、兆豐銀行及台北富邦銀行等十家銀行之一年期定儲利率,取樣日期為利率生效日(每年的2、5、8、11月之23日)前7天之平均數(資訊以央行當日11:30am公告資訊為準),而且為保障客戶權益,每次取樣時,排除此十家銀行中,利率最高及利率最低各兩家銀行,以剩餘六家銀行的平均利率為計算基準。 |
第十四條(繳款) (前略) 持卡人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為當期新增各卡一般消費應付帳款之百分之十,加計其餘應付帳款之百分之五、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使用信用卡交易金額、累計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之總和、循環信用利息、違約金及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分期交易每期本金及分期手續費或分期利息、掛失手續費、調閱簽帳單手續費、補寄帳單手續費或國外交易手續費或定期定額申購基金之款項等其它應繳費用,各卡尾數進位至佰元,若高於各卡該期之應付帳款,則最低應繳金額等於該應付帳款;歸戶正附卡合併計算後,如低於新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仟元計,若該期總應付帳款不足壹仟元,則最低應繳金額等於總應付帳款。持卡人如同時持有發卡機構二張以上之信用卡(包括同一信用卡歸戶內正、附卡持卡人持有之所有信用卡)者,其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為各卡最低應繳金額之總和。前述「一般消費」應付帳款不包含分期付款交易金額與預借現金帳款。 第十五條(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 (前略) ※發卡機構定儲利率指數(即ARMs利率) 是取樣台銀、合庫、土銀、一銀、彰銀、華銀、台灣企銀、國泰世華、兆豐銀行及台北富邦銀行等十家銀行之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取樣日期為利率生效日(每年的2、5、8、11月之23日)前7天之平均數(資訊以央行當日11:30am公告資訊為準),而且為保障客戶權益,每次取樣時,排除此十家銀行中,利率最高及利率最低各兩家銀行,以剩餘六家銀行的平均利率為計算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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