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訂國泰世華「信用卡約定條款」,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實施。請參閱下方「信用卡約定條款」修訂對照表。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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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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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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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信用卡使用之限制)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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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經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且持卡人無法釋明正當理由,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變更約定結付幣別為新臺幣(外幣換匯授權貴行依變更約定結付幣別為新臺幣時之匯率換算)。情節重大時,得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逕行終止信用卡契約、或強制停卡:
略 十五、持卡人核卡後連續一年(含)以上未開卡或無消費,並經貴行評估有風險或安全考量之疑慮者。 |
(此款為新增之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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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喪失期限利益及契約之終止)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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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或信用卡有效期限屆至者,貴行得以書面、電子文件或其他與持卡人約定之方式通知持卡人終止契約。貴行基於風險、安全、持卡人之財務、信用,消費及還款狀況等考量,得隨時以至少六十日前之書面、電子文件或其他與持卡人約定之方式通知停止或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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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或信用卡有效期限屆至者,貴行得以書面通知持卡人終止契約。貴行基於風險、安全、持卡人之財務、信用,消費及還款狀況等考量,得隨時以至少三十日前之書面通知停止或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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