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訂國泰世華「信用卡約定條款」,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實施。請參閱下方「信用卡約定條款」修訂對照表。如對此次修訂有異議,得於該條款生效日前,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通知國泰世華銀行終止契約。若未於該條款生效日前提出異議並通知國泰世華銀行終止契約者,則視為同意。
信用卡約定條款修訂對照表
| 條文 | 調整後 | 調整前 |
|---|---|---|
| 第一條(定義) 第一項第六款 |
六、「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指依第十四條第七項或第十五條第二項計算循環信用時,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至全部應付帳款結清之日止,所有入帳之每筆信用卡消費款項與預借現金金額之未清償部分。但不包含當期消費帳款、當期預借現金金額、分期付款交易金額、循環信用利息、分期利息、遲延利息、年費、違約金(含違約處理手續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手續費、國外交易手續費或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費用。 | 六、「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指依第十四條第 |
| 第一條(定義) 第一項第十二款 |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 十二、信用卡銷帳編號:指貴行或其他發卡機構為供繳納信用卡應付帳款而為持卡人編訂之帳號。 |
本款名詞定義係本次新增。 |
| 第十四條(繳款) 第五項 |
因持卡人於100年7月1日以後申辦之分期服務所產生之當期應付分期本金(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卡一般消費分期本金、預借現金分期本金)、定期定額申購基金、至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境外投資交易平台(包括但不限eToro,以下同)及匯兌平台(包括但不限於Wise,以下同)交易之款項,需於繳款截止日前全額繳付,故持卡人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為下列各款金額之總和: 一、持卡人於 100 年 7 月 1 日以後申辦之各項分期付款服務(包括信用卡一般消費分期本金、預借現金分期本金及持卡人與貴行約定分期清償之其他款項等)而與貴行約定應清償之當期應付分期本金、定期定額申購基金、至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境外投資交易平台及匯兌平台交易之款項。 … |
因持卡人於100年7月1日以後申辦之分期服務所產生之當期應付分期本金(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卡一般消費分期本金、預借現金分期本金)、定期定額申購基金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境外投資交易平台(包括但不限於eToro)之款項,需於繳款截止日前全額繳付,故持卡人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為下列各款金額之總和: 一、持卡人於 100 年 7 月 1 日以後申辦之各項分期付款服務(包括信用卡一般消費分期本金、預借現金分期本金及持卡人與貴行約定分期清償之其他款項等)而與貴行約定應清償之當期應付分期本金、定期定額申購基金 … |
| 第十四條(繳款) 第七項 |
持卡人應依第一項約定繳款,持卡人就剩餘未付款項得延後付款,且得隨時清償原延後付款金額之全部或一部。持卡人已付款項應由貴行按各該帳款入帳日,依序抵沖當期帳單所載應付帳款中之費用、利息、前期應付未付各項分期本金餘額、定期定額申購基金、至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境外投資交易平台及匯兌平台交易之款項、當期應付各項分期本金、前期剩餘未付款項、新增當期帳款本金。但主管機關規定全額納入最低應繳帳款或不得動用循環信用款項,除費用、利息外,得約定優先於其他帳款抵沖。未約定抵沖順序者,應依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至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抵沖之。各筆分期本金之入帳日,均為該筆帳款原始入帳日之相對應日,但分期專案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持卡人應按抵沖後之帳款餘額,依第十五條第二、三項繳付循環信用利息。持卡人同時持有貴行二張(含)以上之信用卡,並經貴行核給多個信用額度時,貴行就持卡人各期繳付之款項,得按比例分攤抵沖各張信用卡之應付帳款,持卡人繳付之款項不足抵沖各張信用卡之最低應繳金額時亦同。 | 持卡人應依第一項約定繳款,持卡人就剩餘未付款項得延後付款,且得隨時清償原延後付款金額之全部或一部。持卡人已付款項應由貴行按各該帳款入帳日,依序抵沖當期帳單所載應付帳款中之費用、利息、前期應付未付各項分期本金餘額 、 定期定額申購基金 |
| 第十五條(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第一項 | 持卡人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約定繳款,並應依第十四條第七項規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 | 持卡人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約定繳款,並應依第十四條第 |
| 第十五條(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第四項 | … 二、計算公式 (一)各筆帳款依第十四條第七項約定抵沖順序依序抵沖 (順序相同者,按比例沖抵)。 … |
… 二、計算公式 (一)各筆帳款依第十四條第 (順序相同者,按比例沖抵)。 … |
| 第十五條(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 第五項 |
持卡人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應依第二項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但前開未繳納或未如期繳納金額中,屬於分期付款服務所產生之當期應付分期本金、定期定額申購基金、至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境外投資交易平台及匯兌平台交易之款項部分,不在此限,應另由持卡人按未如期繳納之當期應付分期本金餘額或沖抵後定期定額申購基金、至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境外投資交易平台及匯兌平台交易之款項餘額,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至該期分期本金全部清償日止,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持卡人並同意貴行得依本約款收取違約金(含違約處理手續費)或催收費用。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下:每期違約金為NT$300;但有連續繳款延滯之情事時,第二期需計付違約金NT$400,第三期計付違約金NT$500。前開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期間依約繳款者,違約金連續收取之次數重新計算。 … 二、計算方式 (一)各筆帳款依第十四條第七項約定抵沖順序依序抵沖 (順序相同者,按比例沖抵)。 … |
持卡人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應依第二項 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但前開未繳納或未如期繳納金額中,屬於分期付款服務所產生之當期應付分期本金、 定期定額申購基金 … 二、計算方式 (一)各筆帳款依第十四條第 (順序相同者,按比例沖抵)。 … |
| 第二十二條(信用卡使用之限制) 第一項第十款 |
十、持卡人所持貴行任一信用卡之信用卡銷帳編號經通報為警示信用卡銷帳編號,或經165通報,或經其他發卡機構聯防通報者。 | 十、持卡人所持貴行任一信用卡之信用卡銷帳編號經通報為警示 |
| 第二十二條(信用卡使用之限制)第一項第十一款 | 十一、持卡人或其任何交易因涉及財產、金融犯罪遭刑事偵查或起訴者,或經貴行主動發現或接獲主管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其他金融機構通報有發生疑似涉及前揭犯罪情事,或合理懷疑持卡人明顯涉及不正常之交易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密集購買高變現性之物品,或於自己經營/服務之商店有不合理之刷卡消費行為,或有異常溢繳信用卡款項等繳款不正常行為,或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列管之風險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者。 | 十一、持卡人或其任何交易因涉及財產、金融犯罪遭刑事偵查或起訴者,或經貴行主動發現或接獲主管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其他金融機構通報有發生疑似涉及前揭犯罪情事,或合理懷疑持卡人明顯涉及不正常之交易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密集購買高變現性之物品,或於自己經營/服務之商店有不合理之刷卡消費行為,或異常溢繳信用卡款項,或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列管之風險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者。 |
| 第二十二條(信用卡使用之限制)第四項 | 持卡人如密集購買高變現性之物品或於自己經營/服務之商店刷卡消費,或有異常溢繳信用卡款項等繳款不正常行為,或至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境外投資交易平台、匯兌平台或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列管之風險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因簽帳時間、地點、項目之異常而可疑有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之情形時,貴行有權保留授權與否之權利,並限制或婉拒持卡人就前述交易行為使用貴行信用卡。 | 持卡人如購買高變現性之物品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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