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宕多時未解的彰銀經營權爭議,恐將持續延燒。趕在上訴期最後一天,財政部今(12)日召開記者會宣布,針對5月17日高等法院作出的彰銀經營權案二審判決,認為「理由矛盾」,重要事實也未予以調查,有違背法令疑慮,正式提起上訴繼續爭取既有權益,以維護全民及公股權益。
台新金因喪失彰銀經營權後,狀告財政部背信並求償,一審判決原本認為,雙方具有契約關係,在台新金為彰銀最大股東期間,財政部不得妨礙台新金取得董監席次過半,但僅屬一次性契約,財部不須賠償,也無須改派董事。
不過,今(2017)年5月17日二審宣判出現大逆轉,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台新金勝訴,財政部應支持台新控取得彰銀全體董事過半數的席次。對於這樣的判決,財政部今日提到,判決認為2005年針對彰銀發行特別股發出的公函,包括台新金在內的所有潛在投資人,都具有「懸賞廣告」效果,暗示誰得標,就與財政部形成契約關係,可是要求調查當時其他潛在投資人對公函的解讀時,卻遭到拒絕,明顯出現未調查重要證據的情形。
財政部也指出,過去曾在董監改選時,支持台新金取得過半席次,二審判決推論契約關係存在,但與客觀事實完全不符。因為立法院2003年就曾決議,公股不得於改選時支持非公股代表,財部從未違反此決議,而先前幾次董監改選,即使有與台新金進行席次協調,但都是基於當時財部持股情形來協議。
財政部還提出數據強調,彰銀2016年營業收入為301.55億元,較2014年增加48.13億元,成長19%,稅前盈餘達140.83億元,也較2014年增加17.43億元,成長14.12%,甚至遠比台新金經營期間,最高僅獲利百億元左右高出不少。而彰銀股權為全民財產,為落實廣大股東託付,並兼顧員工權益,將正式提起上訴,希望能透過司法審議釐清爭議。
而台新金則回應,雖然民事訴訟有三審程序,但「和解」是民法第736條所明定,且為民事訴訟法第377條所鼓勵,奉勸財政部應展現愛民親民的風範,和台新金進行和解,若持續藉由公股行庫加碼彰銀,或徵求委託書,恐違法、違憲。
台新金進一步指出,財政部和台新金控間存有繼續性的契約關係,經由台北地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確認。但財政部在契約成立並履行9年後,才抗辯契約是無效表決權拘束契約,實在違反誠信原則,並造成政府失信於民的惡例,自不可取。
【2017-06-12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您尚未登入,請先登入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