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保險法將有重大變革。為符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立法院財委會今(7)日初審通過保險法修正案,現行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不能辨識行為者,身故保障只能有喪葬費用,其餘死亡給付無效的部分,修改為僅限「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等於未來身心障礙人士投保壽險,可比照一般正常人,也能領死亡給付,不會再被限制給付。
依照現行保險法107條規定,凡是屬身心障礙人士,投保壽險皆採「限制保險給付」,比照15歲以下未成年人,死亡後家屬只能拿回喪葬費用,不能領死亡給付。
但立委王榮璋提案認為,此條文不僅「欠缺認定標準」,且為符合「不歧視原則」,應該予以修改。經討論後初審通過,增訂第107條之1,將只能領喪葬費用給付者,限制為「受監護宣告但尚未撤銷的被保險人」,也就是除現行受監護宣告者,其餘身心障礙人士投保壽險,可比照一般正常人,可領死亡給付,不再被受到限制。
根據統計,去(106)年受監護宣告者僅有4,769人,未來此修法通過後,許多身心障礙者都能受惠。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表示,這次修法符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以不歧視身心障礙者為原則,而相關道德風險,由保險公司在投保等實務運作程序上自行把關。
對此,壽險業者認為,這項修法若完成三讀通過,確實在實務上將有重大影響,像是一旦有人利用這些身心障礙人士,在完成投保後再危害他們,就會衍生「道德風險」。同時,現行要保書並無詢問保戶「是否受監護宣告」,未來法案三讀通過後,保險公司要掌握保戶情況,要保書可能必須增列這一欄。
【2018-05-07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