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覽車翻車事故頻傳,讓看不到的魔鬼細節浮出檯面。交通部修正「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業者必須清楚揭露出發時點、行程路線、車輛安全資訊,尤其要求駕駛必須按照勞基法工時行駛,以共創安全的旅遊環境。
這次修法著重於載明出發時點、行程路線與休息地點,像是業者應依承租人告知的報到及出車時間,於雙方協議的合法地點等候乘客上車;不得安排行駛公路主管機關公告的禁行路段,路線如有行經應特別注意路段時,業者必須告知承租人;簽約時要註明清楚行程、路線、休息地點,未經雙方同意不得變更,而經雙方同意的行程,不得違反相關工作及駕駛時間法令規定。
業者應於出車前提供車輛安全資訊,比方業者應於出車前確認所有乘客知悉車輛安全設施、逃生設備位置及使用方法;駕駛員及隨車服務人員不得主動向乘客兜售或媒介商品;業者應確實填列遊覽車檢查紀錄表,交由承租人核對及收執;行程中如遇主管機關執行稽查時,駕駛員及乘客必須配合。駕駛員服務工時應符合「勞動基準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
消保處表示,客運業者、駕駛員、乘客於行程中,不諒解主管機關稽查行為偶有所聞;且承租人對於「車輛安全設施、逃生設備位置與使用」、「行駛路段是否屬於禁行或應特別注意者」、「能否停靠不准臨停之地點」等資訊揭露不足,促成這次修正應記載事項的動機。
這次修正的法規經行政院消保處開會通過,完成核定程序,待交通部公告後,即可上路實施。消保處指出,尤其「車輛安全」與「駕駛員工時」是承租遊覽車時,維護旅遊安全最重要的兩大準則,期盼租賃雙方遵守規範,開開心心出門,也能平平安安回家。
【2018-09-26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您尚未登入,請先登入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