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有勞工在去(107)年離職時,已符合勞基法退休條件,卻不知可向雇主申請舊制退休金,最後在勞工局提醒下,順利領回約23萬元的舊制退休金。新北市勞工局統計,去年透過勞工退休準備金領回的審查案件,總計幫勞工追回逾1,600萬元的舊制退休金。
勞退新制早在民國94年7月1日上路,但很多勞工還是不懂勞退權益,甚至連雇主都誤以為不再有勞退舊制。新北市一名勞工小莊(化名)在勞退新制施行前就進入公司任職,雖然事後選擇了適用勞退新制,但依法舊制年資應繼續保留。不過,他卻不知道這項權益,直到勞工局發現,要求雇主必須支付退休金,才沒有讓小莊權益受損。
新北市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勞工如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達25年,或工作年資達15年且年滿55歲,或者是工作年資達10年且年滿60歲,即可向雇主申請退休,此時雇主不但不能拒絕,還應一次發給勞工舊制退休金。
因舊制退休金的請求權時效為5年,勞工若發現自己離職時已達到退休條件,雇主卻未給付退休金,應儘速向雇主提出申請,否則過了請求時效,雇主就不再負有給付退休金的義務。
陳瑞嘉表示,目前適用勞退舊制的勞工已經越來越少,許多雇主在舊制勞工陸續離職或退休後,會向勞工局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但如發現尚有給付舊制退休金的義務,勞工局會要求雇主補發後始得領回,藉此保障勞工請領舊制退休金的權益。以去年為例,透過勞工退休準備金領回的審查案件,一共幫勞工追回超過1,600萬元的舊制退休金。
勞工局強調,只要勞工達到勞基法的退休條件,可隨時向雇主提出退休申請,此時雇主應在30日內發給舊制退休金,否則依勞基法規定得處30萬到150萬元罰鍰,並公布業者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2019-01-28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您尚未登入,請先登入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