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遭開罰1億元一案,出現重大逆轉。Uber提出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今(9)日宣判Uber勝訴,理由為「依公路法相關規定,公路總局無管轄權」,開罰已違法,判Uber免罰,但全案仍可上訴。
此案是因交通部公路總局依所屬台北市區監理所調查發現,Uber於2017年間藉由網路招募司機,分別在台北市、台中巿等地,由Uber APP平台,指揮調度車輛營運載客,載客完成後,乘客以信用卡付費,Uber再拆帳分配給接受調度的司機。
公路總局當時便以Uber未經申請核准,利用網路平台經營汽車運輸業攬載乘客收取報酬,依違反公路法第77條規定,就4起案件各處分2,500萬元罰鍰,總計1億元,並勒令停業。
Uber對此開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經營模式引進APP網路平台,與呼叫小黃APP、PChome、Yahoo拍賣等相似,並沒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且依據公路法相關規定,交通部、直轄巿政府均為公路主管機關,認為此裁罰案件應由「直轄巿公路主管機關」開出,而非公路總局。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日公布判決書指出,經調查Uber未向台北巿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就經營計程車客運業,顯然違反公路法相關規定,應由台北巿政府公路主管機關作成處分才合法。公路總局就「台北巿轄內計程車客運業」並無管轄權,沒有裁量權限,作成的處分屬於違法,因此必須撤銷,判Uber勝訴免罰。不過,全案仍可上訴。
事實上,Uber來台後爭議不斷,除了涉及違反交通部法令,計程車業者也群起抗議,導致Uber曾在2017年2月初,宣告停止叫車服務,後來經過2個月時間,Uber又宣布以新型態重返台灣市場,轉為與合法租賃車業者合作。
【2019-05-09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