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高市占率的有線電視系統商凱擘,2016年與全球數位媒體、佳訊視聽,分別對全國數位、大豐等新進及跨區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與舊有業者採取差別待遇,給予不同交易條件,遭公平會裁罰4,100萬元,且因屆期未改正違法行為再罰1,200萬。
但凱擘不服提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於去(2019)年判免罰4,100萬元,並因該確定判決有既判力,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罰1,200萬元的「前提」已除去,凱擘再次獲得勝訴。
公平會調查發現,凱擘、全球數位媒體及佳訊視聽等3家業者,在談2016年度代理頻道的授權條件時,針對新進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業者,包括全國數位、大豐跨區、新高雄、北都、數位天空等,訂下以開播區域行政戶數15%作為最低簽約戶數的基準,用來計算授權費用。
在另一方面,凱擘等3業者對原有的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卻明顯較優厚,授權條件與新進業者截然不同,是以實際訂戶數打6至7折的方式,做為授權費用的計算基準。公平會認為,凱擘等3業者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有限制競爭之虞,命令應在1個月內改正違法行為,並裁處4,100萬元罰鍰。
凱擘不服提告,雖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原處分並無不法,判決敗訴,但經過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去年判決廢棄原判決,原處分撤銷,凱擘免罰4,100萬元確定。而公平會後續又認定,凱擘雖然有部分已改正,仍未消除差別待遇,因此認定未改正違法行為,加罰1,200萬元,限令2個月內修正。
對此凱擘再提行政訴訟,主張4,100萬已獲判決免罰,具有實質確定立,當事人都應受約束。對於「後處分」提起的訴訟,法院也應以確定判決為基礎,不能做出相反判定。法院認為,原處分「屆期改正」的義務,已於另案中消除,凱擘無從遵照前處分改正,因此判決撤銷。
【2020-02-05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您尚未登入,請先登入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