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歡喜買新車,卻常因購車糾紛搞得心力交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通過「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要求業者必須給予充分契約審閱期,收取定金不得逾總價10%,消費者新購車輛如遇重大瑕疵或履修無法回復正常機能,可請求更換車輛或解約,藉以降低消費爭議,確保民眾權益。
消保處審議通過經濟部研擬「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包含4大重點。第1,契約審閱期間至少3天,以往消費者在不清楚瞭解契約內容情形下,容易受推銷員舌燦蓮花的影響而當場簽約,不過事後才發現不符合需求之處想反悔,因此產生消費糾紛,此次明定契約審閱期,讓民眾有充足時間閱讀合約內容。
第2,收取定金原則上不得超過總價的10%,民眾在購買限量車、訂製車或選配車時,大多會被要求先支付定金,有時業者為了成交,以銷售話術誘使顧客下單,但是一旦消費者反悔,定金退費形成另一層糾紛問題,因此新法規定除有特別約定者外,定金不得超過價金總額10%。
第3,消費者購買新車發現重大瑕疵時,可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約。比方行駛時突然起火燃燒,或是發生暴衝、煞車失靈、熄火故障、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或其他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的問題,經送業者維修2次而未修復,就可要求業者負責。
若是汽車於交付後約定期間或約定行駛里程數內,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場所,經4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或汽車於交付後約定期間內,因機能瑕疵所致,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送保養手冊所載場所維修,其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30日以上,則可請求換車或解約。
第4,汽車經製造廠或進口商召回改正者,業者應安排檢修的時間與地點,並負免費檢修義務。契約應記載業者對車輛負保固責任的時間、里程數。契約不得記載排除或限制於交車時未能發現的瑕疵擔保責任,也不得記載消費者提前清償應支付其他費用、排除或限制消費者自由投保保險的權利。
【2020-12-30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您尚未登入,請先登入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