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對於汽車強制責任險的想法就是,出了車禍保險公司就得陪!但是現在這種觀念得改一改了,只要是酒駕確定的肇事者,無論是受害人或加害人都無法受強制險的保障,而酒駕不僅觸犯公共危險罪,保險公司還可依法不予理賠。
自87年1月開始實施汽機車強制責任險後,對於汽機車駕駛以及受害民眾而言更有保障。當不幸發生車禍意外時,不需償付大筆醫療費或是處理繁雜的訴訟程序,雖然增加了日常生活開銷,但是對於每天必須的交通安全,是有其必要,也正因為如此,許多人誤以為在任何情況下發生車禍都可獲得保險理賠。
但是並不是每種情況下都可獲得理賠,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從事犯罪行為所致」引起的車禍,是不具備理賠要件的。駕駛在酒後駕車造成第三者的傷亡時,保險公司是可以拒絕理賠。在最近保險公司拒賠酒駕的案例一再增加,使民眾誤以為是保險公司刻意刁難,而一狀告上法院。因此金管會特別提醒駕駛人,酒駕情形時保險公司是可以不理賠的。
不僅如此,車禍駕駛人若是酒醉駕車肇事,已經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將被歸為從事犯罪行為,並屬公訴罪乃論,無論是否經檢察官偵查起訴或法院審理判刑,均已是犯罪行為。因此,不但得不到理賠,還得吃上公共危險罪的官司。所以,酒駕在法院訴訟中,成為無法獲得保險理賠的重要因素。換句話說,酒後駕車是得不到汽機車強制險的保障的。
金管會就呼籲駕駛們喝酒後不要上路,無論是汽車交通事故之加害人或是受害人都不會受到保險的保障,所有的損失都必須由事故當事人自行承擔。喜歡杯中物或是平時有小酌習慣的民眾,喝了酒還是不要開車上路,不但會吃上公共危險罪,連付過錢的強制責任險都無法保障以及理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