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消債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即將於4月11日上路,目前市場上已出現大量教人家如何甩債的廣告,而銀行業者對此則是如臨大敵,深怕會出現道德風險,以致消弱金融業的獲利與股價。但對於卡債族來說,這顯然是一個翻身的機會。不過值得留意的是,卡債族若要透過「清算」甩掉債務,其實成本相當高。
隨著消債法即將實施,與銀行公會進行債務協商的22萬卡債族,到今年1月已協商的卡債族毀諾、不繼續繳款的比重約有4成,顯示後續毀諾而不繼續繳款的比重有升高跡象。
司法院進一步指出,在消債法實施後,預期銀行會有較大的讓步空間。因此司法院在消債法的施行細則草案中特別規定,先前未與銀行完成協商的卡債族,仍可先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協商,希望雙方能互相讓步,完成協商達到雙方互利的結果,若銀行不同意協商,則須發給債務人協商不成立同意書,讓債務人直接向法院聲請,以適用消債法的規定。
至於債務人透過消債法免除債務的方式,可分為更生及清算兩種情形,不論債務人採取更生或清算,生活上都會受到限制,但以更生的方法免除債務,所受的限制比清算輕很多。因為更生表示債務人仍有意願還錢,而清算就法律面來講,其實就是最狹義的破產。
更生是指債務人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欠款在1200萬元以下,可以提出在6年內的還款計畫(最長可延至8年),並以每3個月還一次錢的方式,向法院聲請。
若債務人採取更生方式還債時,消債法只規定法院為履行債務人更生方案,在更生條件履行完畢前,可以對債務人生活起居進行相當程度限制;但如果債務人是走清算的方式,那限制就更多了。
當債務人採取清算方式免除債務,法院將可對債務人在生活、工作以及遷徙三方面做出限制,可謂相當嚴格。例如,消債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其他法令中關於破產人資格、權利限制的規定,對於走清算程序的債務人也一體適用,這樣一來,債務人就有很多工作不能做了,大約有100多項工作機會將被限制。
另外,清算的債務人非經法院規定,不能隨便遷離住所,而且法院也可以對清算的債務人限制出境。銀行則會透過聯徵中心予以註記,所以在清算完結後,債務人要向銀行借錢,將面臨較大困難。因此,債務人想要透過清算方式免除債務的成本其實是很大的。
【2008-03-18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您尚未登入,請先登入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