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天信用卡修訂信用卡約定條款(修訂前後條文對照如下),修訂條款自 2025 年 3 月 5 日起生效。如卡友對修訂內容有任何異議,得於 公告日起七日內通知樂天信用卡終止契約,若卡友未於該期限內表示異議即視為同意修訂後之條款。
調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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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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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補發新卡、換發新卡及屆期續發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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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或污損、消磁、刮傷或其他原因致令信用卡不堪使用,貴公司得依持卡人之申請補發新卡。持卡人(含保證人) 均同意約定條款繼續有效,無需另行換約。
持卡人發生信用卡污損、消磁、刮傷或其他原因致令信用卡 不堪使用情形,依前規定向貴公司申請補發新卡時,貴公司 每次得收取新臺幣 100 元處理費。
貴公司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屆滿時,如未依第二十三條終止契 約者,應續發新卡供持卡人繼續使用。 信用卡有效期間屆滿前,持卡人如無續用之意願,須於有效 期限屆滿前,事先通知貴公司終止本契約或於接獲續發新卡 後七日內通知貴公司終止本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 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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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或污損、消磁、刮傷或 其他原因致令信用卡不堪使用,貴公司得依持卡人之申請補 發新卡。持卡人(含保證人) 均同意約定條款繼續有效,無需另行換約。
持卡人發生信用卡污損、消磁、刮傷或其他原因致令信用卡不堪使用情形,依前規定向貴公司申請補發新卡時,貴公司 每次得收取新臺幣 100 元處理費。
貴公司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屆滿時,如未依第二十三條終止契 約者,應續發新卡供持卡人繼續使用。
信用卡有效期間屆滿前,持卡人如無續用之意願,須於有效 期限屆滿前,事先通知貴公司終止本契約或於接獲續發新卡 後七日內通知貴公司終止本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 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不在此限。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貴公司得通知持卡 人換發新卡,持卡人如於通知所載之一定期間內未表示異 議,即視為同意:
1.因聯名/認同卡合作機構之合作契約終止或貴公司發行 之任一信用卡因其他原因停止發行時。
2.因原發卡機構發生分割、合併或其他信用卡資產移轉等 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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