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不到1年的勞基法,將再度修法。勞動部今(31)日預告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取消加班費加成、特休假不可遞延等規定;勞動部雖然表示,會把持住週休二日的原則,但雇主經工會同意,還是可以安排勞工連上12天的班。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有意見,可於11月7日以前提出,供勞動部參考。
勞動部預告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法草案,主要是針對近來各界所提意見中,影響層面廣泛且急迫的議題,研擬修法草案,以解決勞雇雙方反映現行勞基法彈性不足的問題。
修法重點包括休息日出勤的加班費計算問題,現在做1小時給4小時、做5小時給8小時加班費加碼計算方式將取消。改為休息日出勤的工時及工資計算,依照勞工實際出勤時間計算,雇主指派勞工休息日工作回歸實際需求。勞動部認為,現行計算方式確實造成勞資雙方操作上的困難,每月加班時數上限也有失真的問題。
在加班時數上限的部分,勞動部表示,願意保留彈性,在符合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調整,調整方案有甲乙兩案並陳,視社會各界意見再決定。甲案為1個月加班時數上限放寬至54小時,乙案為以3個月為週期,單月上限放寬為54小時,但3個月加班總時數不超過138小時。
至於,輪班制勞工的更換班次休息間隔,現在規定應間隔11小時,但勞動部認為影響產業勞動力調度,因此也提出甲乙兩案修法內容並陳,甲案為連續8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得另約定超過8小時的休息時間;乙案為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得另外約定給予休息時間,但不得少於連續8小時。
特休假規定放寬,年度終結,未休的特休假,勞資雙方合意,就可以遞延至次年實施,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經遞延但還是沒休完的特休假,雇主應發給工資。在例假安排上,除了實施4週彈性工時的事業單位,按其原適用規定之外,雇主經工會同意,例假可在每7日的週期內調整,也就是雇主取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就可以讓勞工連上12天班。
【2017-10-31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您尚未登入,請先登入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