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將於明(27)日正式上路,租賃條例施行後,新簽訂的住宅租賃契約,或委託管理住宅租賃契約,均應受新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限制。
依租賃條例規定,租賃契約具消費關係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具消費關係的住宅租賃契約有轉租契約、代管契約。而非具消費關係者,其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內政部研訂非具消費關係的一般租賃契約及包租契約。
常見的住宅租賃糾紛,包括押金上限、提前終止租約、使用租賃住宅的限制、修繕、室內裝修、租賃雙方之義務及責任、租賃住宅返還及遺留物處理等爭議。其中,「租賃管理條例」明訂押金額度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契約消滅後應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賸餘押金。
水電費應載明支付約定,不得臨時調漲費用。屋況損壞除可歸責於房客事由外,應由房東負責修繕。經房客催告仍不修繕,房客可提前終止租約,也可自行修繕後請求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
房東可提前終止租約,若沒有提前通知,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1個月。如房客毀損住宅不賠償、遲繳2個月租金經催告仍拒繳、或房客未經同意轉租住宅等,房東須在30天前通知房客。房東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時,則須在3個月前通知房客。但房客若因疾病、意外有長期療養需要等,房東不得要求賠償。
另外,租賃住宅服務業屬許可行業,分別有「專業證照制度」、「業務責任規範」、「損害代償機制」等3大安全機制,可協助房東處理繁雜的租屋管理事務,並且協助租賃雙方釐清權利義務關係。內政部呼籲,簽訂租賃契約時要詳閱契約書內容,儘量採用新版定型化契約書,若有任何塗改,雙方必須於更改處簽名或蓋章,以減少糾紛。
【2018-06-26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您尚未登入,請先登入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