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理專挪用客戶資金或冒名貸案件頻傳,為改善此狀況,金管會發函要求銀行公會訂定防範措施,從人事管理、內控牽制原則及稽核制度等面向,採取十項防弊措施,如嚴禁代客保管、擅自交易、取得客戶密碼,以及私下資金往來等,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根據金管會統計,2012年至今的裁罰案件中,涉及銀行行員或理專挪用客戶資金而被裁罰的銀行,合計有22家,高達近6成銀行,都曾發生這類舞弊狀況。金管會表示,經公會參酌各銀行所提實務作法後,研議防範理專挪用客戶款項規範,將從人事管理制度、內控制度及牽制原則、內部稽核制度等3大面向,祭出合計十項措施。
具體內容包括第一、研議招募員工時採行盡職調查程序;第二、明定員工應秉持誠信原則招攬及服務,嚴禁任何形式的代客保管、擅自交易、不當招攬等;第三、研議建置妥適有效的理專輪調制度,以及在理專休假期間執行內部查核機制。
第四、要求銀行研議如何透過事前宣導,例如於財富管理人員業務行為準則中,明文禁止、嚴禁理專代客辦理臨櫃作業、事中控管,像是透過第3人的電話照會確認機制、行員外出收件控管及事後查核,例如不定期抽查理專人員抽屜、建立風險態樣監控名單,提供分行主管定期或不定期拜訪客戶等機制防弊。
第五、避免理財專員不當取得客戶網銀密碼代客戶從事交易,也要求銀行研議透過定期產出「IP位址警示檢核報表」,供營業單位檢核理專是否與客戶共用同一行動裝置,進行網銀交易的相關機制、不定期向客戶寄發交易函證,提供客戶確認投資明細及餘額,以及建置網路銀行交易的電子郵件回傳確認機制等。
第六、避免理專與客戶私下資金往來,要求銀行研議建立帳戶監控機制、利用自動化交易監控系統,篩選可疑交易以及設置異常舉報機制等;第七、避免理專銷售非本行商品,銀行須研議規範理專不得推介及銷售非屬本行所核准的商品或服務予客戶,並透過分行主管確認客戶的交易產品內容。
第八、防堵理財專員自行製作對帳單等文件,要求銀行研議建立資安查核機制,確認理專抽屜或電腦是否有類似自製對帳單文件、禁止理專代客戶收受及領取客戶的對帳單;第九、強化查核篩選原則及頻率,例如研議將財管業務內控缺失偏多單位、業務或交易量異常大幅增加的分行或有異常交易的理專,納為專案查核項目等;第十、研議查核重點事項,如理專休假的查核機制,以及員工是否有空白留單、自製對帳單等。
【2019-05-03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