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銀行卡債的債務人,在與銀行協商還款,免除部分債務之後,是否還須課徵綜所稅?台北市國稅局提出說明表示,債權人跟銀行協商後獲得免除的債務,免列所得課徵所得稅。
幾年前,銀行大量發行現金卡,或是信用卡發卡銀行鼓勵消費者使用循環信用,因而爆發卡債風暴,造成社會上嚴重的卡奴問題。卡債族在背負瀕臨法定上限20%的利息,本金還不出來的情形下,導致債務越滾越大,造成嚴重社會問題。金管會因此要求銀行要與債務人協商,依照債務人能力提出可以還錢的還款方式。
如今,就有有納稅義務人向國稅局詢問,金融機構同意減免卡債族的債務金額,是否屬於金融機構對債務人的贈與,是否應該課徵債務人的綜所稅?國稅局因此提出說明。
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取自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應該要課徵綜所稅。卡債族與金融機構進行個別協商,或依照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規定,與金融機構進行協商,經金融機構同意減免的債務,只要確定為無藉無償免除債務,以達無償移轉財產目的,則金融機構對卡債族免除的本金、利息、手續費、信用貸款動支費、金融機構因債務催討所代墊經法院判決由債務人負擔的訴訟費等,國稅局認定非金融機構對債務人的贈與,也不是債務人的所得,所以免課綜所稅。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卡債族為何會欠債,是基於生活所困?還是因為愛買名牌、超過自己的經濟能力消費?這些個人理由,國稅局無法一一了解,認為部分債務的免除,不能算為金融機構贈與給卡債族的原因,就在於納稅義務人並沒有所得,沒有拿到錢,所以債務的免除就不算是贈與,即不必課徵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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