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定型化契約5月1日上路,除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外,還有屋簷雨遮登記不計價的規定,也納入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但消基會今(2)日表示,履約保證並非真正具有「完工」的保證,會讓消費者產生誤解,而且雨遮應直接不登記,因為僅止於預售屋,倘若預售屋買賣變為成屋買賣,雨遮便又可以計價,根本無法真正保障消費者權益。
內政部針對消費糾紛不斷的預售屋,進行第一階段的改革,修訂「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屋簷雨遮可登記、不計價,且業者必須由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保證、價金信託、同業連帶擔保、公會連帶保證等方式,擇一作為預售屋履約保證。
不過,消基會質疑,這些看似更加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措施,但若仔細瞭解履約保證內容,會發現「履約保證」並沒有預想完善,因為五種履約保證機制中,價金信託、不動產開發信託等,並非價金返還或完工的保證,明顯與消費者認知有落差,恐怕會造成消費糾紛。
消基會認為,主管機關應加強說明,並要求業者於預售契約中載明其提供的安全機制可能的法律效果,讓消費者清楚明白,而民眾在簽契約前,也應先仔細閱讀契約內容,確實知道履約保證的實質意義,以免吃虧。
另外,因為屋簷和雨遮不計價僅限於預售屋,現在卻出現有業者要求消費者簽訂購單和付預約金,但不簽預售屋契約,畢竟一旦預售屋建為成屋,雙方再簽成屋買賣契約,屋簷和雨遮便可計價。
消基會引述監察院的調查資料指出,全世界只有台灣的雨遮要辦理登記,非常荒謬,政府若有保護消費者、遏止投機行為的初衷,就應直接規定不可登記雨遮,不必要幫業者留一個後門。
【2011-05-02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您尚未登入,請先登入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