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銀行紐約分行2016年遭美國紐約州金融署(DFS)裁罰1.8億美元,金管會解除包括兆豐金前董事長蔡友才等6名高層職務,蔡友才不服提告,一審獲得勝訴。但金管會提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14)日維持原審見解,駁回上訴確定,也創下金管會銀行局敗訴首例。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書認為,金管會作成原處分時,蔡友才已非兆豐銀行董事,因此原判決認定蔡友才已無繼續行使兆豐銀行董事職權,不可能繼續危害銀行營運,即「危險源已不存在」。金管會解除蔡友才的董事職務即有違誤,且已另採行政刑罰手段追究相關背信責任。
金管會的上訴中指出,解職是依「銀行負責人資格準則」規定,限制蔡友才5年內不得再任職金融圈負責人。而最高行政法院則認定,依上述規定,「因違反銀行法,經主管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尚未逾5年」,不得充任銀行負責人,並非以銀行違法為要件,因此無法限制蔡友才轉任其他銀行負責人。
對於此案最終結果,金管會也做出回應,除了強調尊重行政法院判決,更決定未來對金融機構的「非現職者」的最重處分,不再使用「解職」,改採「其他處分」,禁回金融圈的限定期間,將依情節輕重,不再統一為5年。
金管會表示,未來若認為相關當事人還「在職」時行為有疏失,並且認定這個疏失情節不宜再任職金融機構,將根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的「解職」作處分。對於「非現職」人員將改以銀行法第61條之1第9款,依照疏失的情節輕重作「其他必要處分」,如透過確定日期的方式,來決定是否限制該人員在一定時間內不得再任職於金融機構。
不過,金融圈人士認為,即使金管會敗訴,但蔡友才如果想要重返金融圈擔任重要職務,依舊有相當大的難度。畢竟金控或銀行負責人等要職,出任前還是必須通過金管會審核這一關。
【2019-11-14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您尚未登入,請先登入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