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金管會主委龔照勝涉及的「台糖蘭花咖啡館弊案」,台灣高等法院今(20)日更一審宣判,仍判決龔照勝無罪,全案還可以再上訴。
全案於2006年間爆發,當時檢方起訴指出,龔照勝在2004年2月到5月間,為了規避「政府採購法」中的規定,兩度將標案拆成總價100萬元以下,以避免公開招標。
其中,興建台糖「蘭花咖啡館」金山店時,將總價400萬的工程,分成28件採購案;興建「蘭花咖啡館」建國店時,將950萬元的工程,拆成14件標案。並將兩件工程都交由「完美主義」公司承包,總計完美主義共獲利263萬元。
另外,龔照勝也在2004年2月間,指示「蘭花生活專案小組」,聘用自己的大姨子,擁有美國國籍的凌美珍,擔任有給職顧問。每月領取3,000美金的高薪,共計領取8個月薪水,超過新台幣76萬元。此舉違反國籍法中的規定,一併遭起訴。
不過,一、二審法院都認定台糖本得採取限制性招標,也查無積極證據,證明龔照勝要求承辦人員採取限制性招標方式,並無圖利問題。另外法院也認定龔聘用小姨子並無違反相關法令,因此判決龔無罪。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高院仍認定判決無誤,駁回檢方上訴,龔照勝仍舊無罪。
本案至今已達四年,且歷經三次無罪判決,依照今(2010)年9月間公布施行的「刑事妥速審判法」中規定,若二審法院維持一審的無罪判決,檢方上訴將受限制。但本規定因明(2011)年9月才生效,故此案檢方的上訴將不受限制。
【2010-10-20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