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臨櫃繳納信用卡費,銀行可得注意相關申報規定,以免受罰。金管會將對彰化銀行祭出180萬元罰鍰,原因是去(105)年金檢時發現,有客戶臨櫃繳納高達50萬元的信用卡費,但卻未依洗錢防制法規定申報,有明顯疏漏事實。
依據現行法規,銀行若「代收」民眾繳納款項,超過50萬元的申報門檻時,可不用申報,因此彰化銀行誤認為,民眾持現金到臨櫃繳納「自行」的信用卡費,符合免申報規定,因此有多達十餘筆的金額未申報。
金管會表示,目前不少民眾選擇到超商繳納卡費時,但設有2萬元以下的限制,因此高額帳款會親赴銀行繳納。若是繳納自行的信用卡費超過50萬元,仍須申報大額通貨交易,但銀行業者誤解為「代收款項交易」,因此遭到處分。
事實上,去年針對「洗錢防制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進行專案金檢,有多家銀行違反相關規定被罰,但罰鍰金額均未超過100萬元,此案則是因漏申報的筆數較多,因此罰鍰金額高,以茲警惕。
彰化銀行對此指出,這次缺失屬於作業疏漏,為避免類似事件發生,內部已針對50萬以上的大額存、匯款建立完善的通報系統,以電腦系統管控方式,防止類似事件再度重演。
另外,金管會現正研議,針對金融機構的違規改採「一行為一罰」相關措施,希望讓業者更在乎內稽內控的機制。其實現行行政處分已有「一行為一罰」的雛形,若金融業有缺失,經金管會處罰後,若未具體改善,就可「連續處罰」,且已有案例。金管會認為,能夠容忍金融業的微小錯誤,但如有違反專業情事,就要從重處分,因此有意研議「一行為一罰」的處分方式。
【2017-01-25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