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國內保險爭議層出不窮的狀況,金管會決定大翻修「保險法」,其中將明訂2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契約,必須提供「契約撤銷權」,保戶可行使契撤權時間,自保單送達隔日起算長達14天,比現行的3天審閱期加10天契撤期還多1天。
現行投保的「審閱期」規定,源自消保法第11-1條,但如果業務員未告知此權益,民眾往往等同自身放棄,且過去保險相關的「審閱期」規定,僅訂定於低位階的「人身保險業辦理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自律規範」。
金管會表示,這次「保險法」修正草案中,將把保單契約撤銷權益入法,拉高法律位階,雖然刪除3天保單審閱期,但直接明定個人2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保單撤銷期給予14天,也就是未來民眾投保簽約後,14天內都可以反悔。
為避免「帶病投保」爭議,金管會同步修正保險法的「告知義務」範圍,增訂當「要保人」和「被保險人」不同時,被保險人必須將體況、過去病史等,告知保險公司,將告知義務明確訂定在「被保險人」身上。
目前法規是要求要保人須負告知義務,但很多爭議都是「被保險人」因為沒有告知病史,而衍生「帶病投保」等理賠糾紛。未來若保戶違反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時間也延長,從目前是契約生效2年內,延長到5年內,都可解除契約不予理賠。
這次保險法修正還將增訂團體保險的定義,解決過去一直沒有法源的問題。金管會解釋,企業與員工因為不具「保險利益」,依現行保險法規定,企業主是不能為受雇員工及員工家屬訂立保險契約,但實務上都有投保,這次修法讓團體保險有法源依據,應有助團體保險業務的擴大。
【2018-12-22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您尚未登入,請先登入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