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超收信用卡違約金,金管會要求業者退還給持卡人。今(2)日金管會召開國銀總經理聯繫會議,研擬要求各銀行在去(2018)年12月發函明確訂定信用卡違約金計收方式後,至今這半年期間,若銀行還有違規超收者,必須一律退還給持卡人。
2011年2月金管會曾發文規定信用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3期,但金檢時卻發現有銀行誤解意涵,連續收3期後停收1期,又重新計收3期的違約金。金管會原本僅發現某一銀行有這樣情況,要求退還溢收金額,但之後全面清查卻發現,許多業者也是如此解讀法規,等於溢收違約金情形普遍。
因此,去年底金管會重新解釋,強調持卡人持續違約的情況下,銀行收取違約金最多就是連續3期,之後無論持卡人是否再新增刷卡金額,銀行都不能再收取違約金,銀行若有解讀錯誤者,應主動退回溢收的違約金。
原本金管會有意要求業者退回2011年起的溢收金額,期間長達8年,但由於許多客戶已失聯,退還作業困難,因此拍板銀行退還溢收違約金,從2018年12月19日起計算。市場推估,以36家銀行計算,因為違規超收必須退還給持卡人的金額,總計約有數千萬元。
事實上,各銀行違規態樣主要有三類,第一類是持卡人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且已連續收了3期違約金後,第4期不收,而從第5期又接著收取;第二類是有銀行收完前3期違約金,第四期持卡人又因沒繳足「新增消費款項」,所以又繼續收;第三類是已收完前3期違約金,第4期持卡人沒繳足「最低應繳款」,銀行即又開始重新計收。
【2019-08-02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您尚未登入,請先登入會員